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