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字样,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