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