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