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材料;(四)业主名册;(五)物业服务合同;(六)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