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