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会议通知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