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已修改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会议通知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