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