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已修改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