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已修改线路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二)同一线路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不超过一百米;(三)设在交叉路口的站点应当与交通渠划线保持适当距离;(四)同一街路上的不同线路尽量使用同一站点;(五)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统一站名;(六)候车站台的设计应当与候车人数和车身长度相适应;(七)站点的设置应当减少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