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线路营运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新开辟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授予其线路营运权。未取得线路营运权的,不得从事线路营运。线路营运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