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的营运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