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进行检查的,经营者和司乘人员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