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日在站点及车厢内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提前十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特殊情况解除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营运,不得借故占用其他线路继续进行营运。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