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已取得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营运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下一期营运权,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授予其该线路下一期营运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