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在湿地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并可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