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八条已废止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