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九条已废止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