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