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或者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初审后上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