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