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中、外方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对审批机关的审核、审批决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