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十五条已废止合资一方向合资他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向合资企业外其他投资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应当征得合资他方书面同意,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转让出资额的申请经批准后,合资各方应当及时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