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合资一方向合资他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一方向合资企业外其他投资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应当征得合资他方书面同意,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转让出资额的申请经批准后,合资各方应当及时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