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十二条已废止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