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