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十一条已废止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