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