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