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