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造成死亡的,按每株评估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