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