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