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