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或者绿线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撤销改变的有关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