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伐除垂直绿化的植物,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