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