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