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树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