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

(二)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

(三)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四)私设坟墓;

(五)其他损害绿地、树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