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

(一)风景名胜区;

(二)烈士陵园;

(三)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