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一)风景名胜区;(二)烈士陵园;(三)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