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