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绿地和树木,并在建设施工前告知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