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