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承担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