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汽开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规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