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汽开区分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由汽开区管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