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