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劝阻、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