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造成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