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