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经销的商品上,使用与著名商标标志近似的标志,使购买者误认,造成与著名商标商品相混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