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认定的 “长春市知名商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认定为“长春市著名商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