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经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包装、装潢和广告等载体上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的、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不得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以及类似字样或者标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